比起讨论「什么是真正的法治社会」,有必要先讨论一下一些人口中「法治社会榜样」的真实:
首先就是以所谓「法治」闻名全球的新加坡。一位名为Yan-ho Lai的香港学者曾经依据法律学者Jothie Lajah的著作指出:
世界歷史經驗可見,追求(民族)獨立的反殖鬥爭,也許是凝聚群眾重視個人權利和法治,以及打破殖民式法管的一個決定性事件(the one defining event),但這並未在新加坡的獨立過程出现:反之,新加坡獨立後,幾乎完全繼承殖民政府的司法體系和其強大的、非自由主義式的法律傳統(powerful illiberal ideological tradition)。 新加坡殖民政府將法管揮得淋漓盡致,藉法例賦予政府控制各種發牌、監控、攏絡利益集團。所謂「法治」,只是面紗。
Jothie Rajah引當地《出版法》、《宗教和諧法》等為例,指出它們的條文排除自由法治的內涵,融入殖民年代《內部安全法》的元素——即行政機關在緊急狀態下能蓋過司法機關運作、甚至防止司法覆核——令紧急權力能透過法律條文在正常状態下運作。另一邊廂,新加坡的《法律專業法》亦曾規定,法律專業團體只有得到政府邀請,才可以評論法例,削弱律師公會維護法治發聲的力量。
**新加坡政權一方面通過歷史論述建構,例如多番歌頌殖民政府有效管治、殖民政府的司法體制是國家遺產等等,向公眾美化其「假法治」;另一方面,通過雙重體制(dual state)的操作,司法機構在商貿法制上力保公平公正迎合外資,卻在涉及政治和人權的案件以嚴法打壓異見人士,造出「真法治」的表象。總而言之,新加坡政權抽走法治中重視人權保障的精髓,換上殖民主義以法管治的内涵,以所謂「法治程序」立法保障政權利益和限制人權。對新加坡國民來說,行使自由不再是天赋人權,而要當局批准,造就「懇求式公民」(supplicant citizen)的文化。作者總結新加坡的司法體制,本質上就是承接英殖產的「新殖民主義」。
或许新加坡还可以说是「李家坡」一党独大的结果,那么「民主社会」的呢?
傳統智慧認為,民主社會下的法律制度,依從自由法律主義(liberal legalism)的套路,將犯罪視為個人盤算及行為的結果;但從社會學角度而言,刑事法的功能是在分歧的社會,協助政府控制社會(social control)。即使檢控官強調刑檢以公益為圭臬、法律以保障普遍的個人權利為依歸云云,現實是法律終究是不同集團維繫、競逐利益的工具;檢控官在法庭提出的檢控敘述(prosecutorial narratives),就成為不同利益集團正當化打壓社運或宣稱自己是受害者的基礎。檢控敘述並非單純陳述案情,它隱含控方選擇如何描述處境、詮釋事實、選擇元凶等等。控方如何敘述、描繪、扣連案情與背景,就會影響被控人士「該當何罪」。
在自由民主國家,檢控官確信自己不偏不倚,只是一位應用經民主制度訂立的法律之公僕。但事實又豈會這樣完美?Terwindt先後在三個國家訪問檢控官,得出的結論正好相反。不少受訪者承認,他們有不同方法將案件事實「適應」在既有的法律規範,決非單單應用法例(applying the law)般簡單。然而,他們為了保住檢控的權威與正當性,維持「不偏不倚代表公益」的形象,就要搬出法律的「神主牌」,強調依法用法,掩藏檢控者面對不同利益集團的盤算。
控方為了服務政權的利益,面對反抗政權而被捕的抗爭者案件,通常採取兩種策略,第一種是「轉移視線」。當權者以刑事檢控社運人士,本身就是一個將政治訴求「靠邊站」的策略。這意味著政權將示威者的政治訴求是否合理的爭議,轉移成一個刑事問題,以刑事程序處理。一方面,自由民主政體下的刑法制度強調政治中立、不考慮案情的處境,將政治訴求「掃地出門」。另一方面,政權將與示威者的政治角力扭轉成犯法與否的問題時,就會將示威者塑造成罪犯、暴徒,從而有利政權拒絕妥協的取向。控方亦有更多空間將公眾輿論和傳媒焦點轉移到刑事案件的法律細節。
例如,智利原住民馬普切族與外來利益集團爭持土地與天然資源,最後演變成各方衝突。抵抗者成為「罪犯」、檢控官以《反恐法》控告
示威者破壞私產、地主又多番強調「我們不會向恐怖份子妥協」云云,令原住民與外來者的政治矛盾,更難透過談判解決,公眾焦點也會由馬普切族的生計問題,轉移到運用反恐法用作抗爭者身上是否適切。
第二種策略,就是「上綱上線」。……
回到智利的例子,檢控官以《反恐法》起訴示威者破壞私人地方,就能以該法例賦予的權力隱藏證人身分,但馬普切族憂慮控方之舉,有
利於收受利益者能夠保密身分,指控保護家園的抗爭者。而在西班牙,當檢控官以《反恐法》起訴當地抗爭者時所用的證據,就包括一些在示威現場公開展示的分離主義武裝組織成員近照。「上綱上線」的效果,就是控方用似是而非的證據和論述去強調示威者早有預謀、背後有未知勢力操控云云,從而引用更嚴厲的刑法去懲罰他們、打壓示威。
这就是在所说的「西方民主国家」,政权通过「法治」合法地打压与迫害受害者团体,使得公义无法伸张的奥秘。在这一点上,如果把「西式民主主义」与「法治下的公义」直接挂钩,就会掉进了它的陷阱,让受害者有苦难言:为什么在一个民主国家,呼声还是无法得到伸张?
如果法官都是住在高高在上的富人区,平时衣食住行都是奢侈的,那么他们当然会觉得抗议者扰乱了他们的平静生活,而他们就用法律予以制裁——这正是一个法律体现阶级意志的表现。
在嘲笑「你X我笑」之后,是否有必要考虑一下,「真正的法治社会」应当是什么?或许这不会是资本主义「民主国家」的道路,而必须是一条属于工农的社会主义法律道路。
穿插一个 @翊珹 友情提供的「法治典型」捏

